台電同心圓地季刊第199期

所之內或執行職務期間,則雇主固可將 之視為是一種職場性騷擾,而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,透過內部申訴機 制來加以處理。但如此類事件延伸到下 班以後,而在工作場所以外發生,即有 可能會涉及本法之適用。再者,如果是 本事業單位之員工在職場外對他人觸犯 此類行為,或他人用本法前述所指稱之 跟蹤騷擾行為,來對本公司之員工要求 約會或展開追求行為等,則均有適用本 法之可能。在前者之情形,事業單位有 無協助被警察機關或法院認定觸犯本法 本身員工之責任,而在後者之情形,對 被害人本身員工之相關權益應否提供保 護措施,甚至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或諮 詢等,即有相當之討論空間。從而,事 業單位應如何有效因應本法所要規範這 類事件之預防與救濟工作,即是同心園 地這類員工協助方案(EAPs)所應關 注者,尤其本法在第2條第2項第5款特 責成勞動主管機關,應將這類事件視為 職業安全事項,而強調要進行相關之防 制教育,並提供當事人(包括行為人) 身心治療及諮商服務等。雖本法要到今 (2022)年6月1日才正式施行(第23 條),但事業單位或雇主實應「超前部 署」,及早面對因應這類職場新興之議 題與挑戰,俾便能事先預防此類事件發 生;或在不幸發生後,亦能像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針對發生在職場之性 騷擾一樣,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,而讓雇主或事業單位所負之法律 責任降至最低。 四、員工所應採取之態度 由於社會快速變遷之結果,職場上各種 不同性別互動之關係越來越多元複雜 化,事實上,絕大部分這種互動都是 正面的,而且也有益於性別平等理念在 職場上得到具體實現,但難免也會有所 謂「擦槍走火」的情形。既然我國透過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制定,已經將大部分 職場性別互動不良之情形視為性騷擾來 加以處理,而且也逐漸為在這種場域交 往互動的分際,大致整理出很多之規範 來。現在面對本法將某些不良互動加以 刑罰化之情形,勢必會產生一些負面影 響,但如果所有員工都能深切體會所謂 「媽媽、太太、女兒及姐妹條款」,也 就是吾等不希望任何人對我們最鍾愛親 密之異性親人做不應該做的任何行為, 而自己也絕不會去做,也就是「己所不 欲勿施於人」,則跟蹤騷擾行為也就不 會發生,而各種不同性別的人在職場上 也就更能和諧相處。 HEARTTOHEART 同心園地199 期 2022.03 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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